石家庄市建筑业企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营造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素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本着自愿参与者与受约的原则,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签约范围,适用于具备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本市及外埠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类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制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道德准则,积极推动建筑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建筑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做到有证(开工许可证)施工,不挂靠队伍,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市场竞争,不以行贿、回扣、串标等违法手段获取施工项目,不以垫资或变相垫资等违规行为承揽工程,不以低于成本价或合同外让利等恶性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签订“阴阳合同”。
第七条 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方针,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到不偷工减料,不精制滥造,不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确保工程的高质量,交用户满意工程、合格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
第八条 坚持文明施工,严格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作业、不污染环境、不扰民。
第九条 树立企业诚信服务的优良形象,“讲合同、守信用”,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不无故拖欠民工工资及劳务分包结算款,为发工提供良好的生产条件及生活环境,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企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会长、副会长、部分常务理事和若干大型施工企业代表组成自律公约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建筑企业自律公约的实施;自律公约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庙在市建筑协会秘书处,由办公室负责自律公约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公约的制定。自律公约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审议,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签约。签约企业庄严承诺,遵守本公约规定,如有违反接受行业的处罚。为保证企业自律效果,所有在石家庄市已注册的企业,应自觉参加签约;自律公约的签署,由领导小组协调组织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公约签署后,由自律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签约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检查、监督。自律公约的领导小组办公定负责组织对举报事件的核查工作,并将核查情况及时通报,同进接受企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自律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公布。
第十六条 违约处理。对违反本公约的企业,由自律公约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警告并责成其做出检查;对多次违约、情节严重的,实施社会公告,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违约单位行为;根据违约情节,降低或取消企业信用等级,取消企业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参评资格;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公约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前,由自律公约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后,决定本公约的终止、修订或延长。
第十八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石家庄市建筑协会
签约企业: 签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