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一、按照协会章程,协会财务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度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会,厉行节约的方针,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协会各项财务收入,包括各分支机构代协会收取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协会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年初做出财务收支计划,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三、财务开支范围:协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福利、奖金,固定资产购置,办公费,公务活动招待费,租房费、水电费,车辆维修、燃油费。超出以上范围,特殊情况需要报销的,由本人书面申请,报会长审批。
四、协会财务由主管财务的领导具体负责。协会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协会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六、所有经费开支必须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不列赤字。
七、任何个人不得因私向财务借用公款。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借用的,5000元以内由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超过5000元的由会长审批。借款必须在三个月内归还。
八、协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预支款项的,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出差归来后,应在三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销帐。
九、采购设备、仪器、办公用品等物资,购买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支票。1000元以下的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和现金必须当月向财务部门报销。
十、经办人领取支票和现金,包括事情办毕后的发票、有效财务凭证等,均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的,其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
十一、报销和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等,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制度,由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办理。
十二、财务报销按以下规定办理:
1、必须是税务、财政印制的发票或专用票据。发票上必须有收款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必须填写购货单位、日期、品名、数量、金额,字迹要工整,无任何涂改。
2、发票背面要注明用途,经手人签字,主管财务领导签字。
十三、财务人员要坚持原则,照章办事。有权抵制违反财务制度的现象;有权拒绝不合理报销;有权督促有关人员按时报销;有权向协会领导反映财务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