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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9-5-18 2: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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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石家庄市建设协会工程监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在监理企业会员中开展工作和活动。凡在我市从事工程监理的企业,申请加入市建筑协会为协会会员的,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在协会职能范围内,联合全市工程监理会员单位,落实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协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
1、 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 协县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完成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3、 开展行业调查,参与行业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的研究,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4、 引导会员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5、 组织编辑建设监理简讯、培训教材及有关资料,为会员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
6、 组织考察、交流和推广国内外建设监理先进经验。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等培训研讨,组织监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及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促进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7、 组织监理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咨询和记录、受理企业投诉上报工作;
8、 组织评选和表彰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联合制约,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 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职权;
1、 会员大会。
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有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监时召开。
会员大会职权;
(1) 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 选举、罢免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换届选举每四年一次);
(3) 审查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 审议会费收支情况;
(5)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2、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的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常务委员会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3) 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4) 研究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5) 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 主任委员、秘书长: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 代表常务委员会身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4) 代表专业委员会签发重要文件;
(5) 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有关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 办事机构
专业委员会设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三、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按法定程序建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在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努力为会员服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名单应报协会审查,经选举通过后,报协会任命。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大贡献活动事项应及时报告协会,既对会员负责,也对协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受协会委托,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协会会员,并负现会籍管理和会费征收工作。
四、 经费管理
专业委员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收取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规定比例拨给专业委员会,用于协会章程和本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和协会监督。
五、 本规则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