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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装备委员会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10-10 10:11:04 点击数: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建材装备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市建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一个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按照协会章程和本活动规则,在门窗、建材装备企业会员中开展工作和活动。凡在我市从事建筑门窗生产、安装及进入我市建筑行业市场的建筑工程材料装备企业,申请加入市建筑协会为协会会员的,为本专业委员会成员。

一、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目标是在协会职能范围内,联合全市门窗及建材装备会员单位,落实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好协会的服务、自律、代表、协调职能。

1、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完成委托承办的其他工作;

3、开展行业调查,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意见和建议;

4、引导会员遵守职业行为准则,促进会员之间的业务合作,维护行业的合法利益和会员的正当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5、收集整理建筑门窗、建筑工程材料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向会员传递;

6、组织考察、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促进同行业间的联系和交流;

7、组织建筑门窗、建筑工程材料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咨询和记录、受理企业投诉上报工作;

8、组织评选和表彰行业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违规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联合制约,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二、专业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及职权

1、会员大会

本专业委员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会员大会职权:

1)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

2)选举、罢免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换届选举每四年一次);

3)审议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会费收支情况;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2、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常务委员会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报告工作;

3)决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任命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

4)研究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领导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5)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3、主任委员、秘书长: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2)代表常务委员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检查会员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4)代表专业委员会签发重要文件;

5)主任委员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有关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4、办事机构

专业委员会设办事机构承办具体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是协会按法定程序建立的分支机构,在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在规定的范围内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努力为会员服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名单应报协会审查,经选举通过后,报协会任命。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重大活动事项应及时报告协会,既对会员负责,也对协会负责。

专业委员会受协会委托,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协会会员,并负责会籍管理和会费征收工作。

四、经费管理

专业委员会经费主要来源是会员交纳的会费、有关单位的资助。收取的会费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协会章程和本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接受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和协会监督。

五、本规则经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通过后,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 2013-10-10 9:05:51 点击数: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

行业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筑门窗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门窗企业素质,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企业知名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遵守法律法规,市场行为良好;信守合同,社会信誉好;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好,经营能力强;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恪守行规行约,有良好社会公德的建筑门窗企业,经评价合格,授予“石家庄市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

第三条 按 照协会章程,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在市建筑协会的领导和市建设局的指导下,负责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本协会会员企业(含外埠进石施工的建筑门窗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参评“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非本会会员企业可在办理入会手续后申请参加。

第五条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考核以上两年度的业绩和表现为主。

第六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门窗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2、企业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有关要求,经营业绩符合资质等级要求。

3、进石施工企业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  凡在两年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为“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

1、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而受到有关执法部门处罚的;

3、因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劝诫约谈的;

4、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5、因不履行合同约定,而被业主投诉或起诉的;

6、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上述各项否决内容,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及本会受理并经查实的投诉为准。
   
第八条  参加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建筑门窗企业应填写《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附件二),如实反映企业在考核期内生产经营和诚信建设的情况,提供“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价指标”评价指标栏中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现有虚假隐瞒的,取消其当年评价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对其进行评价。
 

第九条   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实行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制。按照“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价指标”(附件一)进行定量考核,满90分以上(含90分)且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为合格。

第十条   本评价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发布评价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依据自愿原则,填写《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附件中要求的证明材料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非会员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后,也可以申报;

(三)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综合得分达到标准要求的,初步确定“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选名单;

(五)将初步评审结果在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天,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
  (六)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组织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七)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将评价结果报市建设局;                                              

(八)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 并向企业颁发“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证书及牌匾。

第十一条   被评为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获得诚信企业称号两年后应重新申报,超过两年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评审的,其称号自然失效。

在两年有效期内,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报协会核准。可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在石家庄建设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开展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活动,是行业自律管理的一项具体工作。本着加强行业自律、服务会员企业的宗旨,协会不以此作为营利手段,除按评审、公告、发证的实际成本收取适当费用外,不增加参评企业的负担。从事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如有影响公正、公平评价的行为,应视其情节轻重和后果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价指标

2、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价申请表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 2010-4-6 9:46:40 点击数: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

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门窗企业的市场行为,促进企业提高诚信经营意识,增强诚信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提高建筑门窗企业信用水准和知名度,对企业信用进行公正、科学的综合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石家庄市获得建筑门窗专项施工资质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参加评定活动。申报建筑门窗行业诚信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资质定期检查合格;

(二)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三)本年度内,申报企业在质量监督检查中无质量诚信不良记录

(四)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

(五) 是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会员。

第三条  在两年考核期内有以下情况的,不能被评为诚信企业:

(一)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二)因违反行业自律公约,有恶性竞争行为而受到行业协会处罚的;

(三)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因严重违法违规,单位或从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单位或从业人员被记录不良行为二次及以上的。

第四条  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评价主要考核上两年度企业经营能力、市场行为、社会信誉及可以加分因素。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每年2月底前受理建筑门窗行业诚信评价的申报,4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五条  被评为“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的,有效期为两年,获得诚信企业称号超过两年有效期未重新申报或重新申报未通过评审的,其称号自然失效。

在两年有效期内,如企业有重大违法失信行为的,应撤销其诚信企业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建筑门窗诚信指标体系采用百分制评价。按其企业经营能力20分、市场行为3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30分、社会信誉20分、附加指标部分10分进行综合评审。累计达到90分及以上的评为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

(一)企业经营能力20

1、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要求的注册资金、办公场所、企业设备及厂房面积。(5分)

2、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从业人员。(5分)

3、净资产收益率大于8%。(5分)

4、资产负债率小于75%。(5分)

(二)市场行为30

1、在经营活动中未发生出借资质、违法分包、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情况;(15分)

2、建造师的在岗情况、职业资格符合资质要求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5分)

3、按时上报月报、季报、年报;(5分)

4、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5分)

(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30

1、对所承揽的工程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行业标准制作加工并验收合格,无用户投诉;(10分)

2、有完善的质保体系且运行良好;(10分)

3、无生产安全重大事故发生;(10分)

(四)社会信誉20

1、能按时缴纳税金,无违法、违规行为;(5分)

2、工商行政管理年检合格。(5分)

3、按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无用户投诉;(10分)

(五)附加指标10

1、参建工程获省级、市级质量奖;(2分)

2、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分)

3、被省、市命名为先进单位;(2分)

4、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2分)

5、积极参加市建协的各项活动。(2分)

第七条  本评价活动具体程序如下:
  (一)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发布评价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本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依据自愿原则,填写《建筑门窗诚信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连同五项评审基本指标和附加指标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文书、证书、相关报表的原件查验后当即退回)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非会员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后,也可以申报;

(三)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负责汇总申报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四)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综合得分达到标准要求的,初步确定“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评选名单;

(五)将初步评审结果在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上公示7天,征求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
  (六)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根据评审结果和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意见组织人员进行复审,最终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七)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将评价结果报市建设局;                                              

(八)评价结果及时向社会各界公布, 并向企业颁发“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证书及牌匾;

(九)对取得诚信企业证书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取消诚信企业处理: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2、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低价中标扰乱行业价格;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4、企业主要领导人受到法律制裁。

第九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门窗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石家庄市建筑门窗诚信企业申请表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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