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施工企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施工企业行业自律,规范消防施工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消防施工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防施工行业、消防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消防施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工程安装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可自愿签署并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四条 凡自愿签署本公约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企业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六条 在投标中坚持公平竞争、正当竞争,不以欺诈、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在投标报价或施工承包合同中严格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规费),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企业的工程中执业。
第八条 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不偷工减料,不以次充好,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材料、设备和构配件。工程竣工后,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 确保安全生产,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两项许可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条件,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条 坚持文明施工,重视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扬尘、废污水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为施工人员提供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第十一条 义利并举,诚实守信。坚持互惠互利,严格履行与建设方、分包方、材料设备供应方、借贷方等单位订立的经济合同,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保险、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严格员工的管理和教育,有效保证员工自觉遵守自律准则,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损害国家、企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正确处理企业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十四条 依法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接受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消防分会的业务领导,积极参加分会组织有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章 惩戒与奖励
第十六条 自愿签署本公约的消防施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发生违反本公约自律条款的违约行为,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受到相应的惩戒。
第十七条 凡发生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和情节的轻重,经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消防分会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后,分别给予以下惩戒:行业内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记录不良行为,取消公约成员资格并在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 行业惩戒无效或已构成行政处罚条件的,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注销资质等措施。
第十九条 签署公约的企业在本行业中遵守公约,表现优秀的,在行业信用考评中加分,并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消防分会负责本公约的制订、实施、解释及修订,负责本公约实施过程中违约事件的投诉、举报和申诉,组织对违约事件的调查核实和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消防分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示后执行。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可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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