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单位,局属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我市环境治理力度的增大,大部分碎石厂及沙场的关停,造成了我市碎石、砂子供应极度紧张;以及大车限行,导致混凝土不能连续及时运送到施工现场,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原材料管理,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
(一)各搅拌站要制定完善的原材料收料验收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二)对进场的各种原材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检,不合格原材料要坚决退场,严禁使用。
(三)禁止使用含泥超标、粉砂等不合格砂子。
(四) 禁止使用掺石粉等不合格石子。
(五) 禁止使用未进行备案的外加剂。
二、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质量管理
(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不得采购无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有资质的企业名单附后(搅拌站实行一站一证,请核查资质地址和站地址是否一致,谨防借证)。
(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作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验收包括: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标号、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混凝土应退货,不得使用。
(三)严禁在混凝土搅拌车的出料斗、泵车的进料斗及施工作业面随意加水施工。
(四)要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规范要求正确留置施工缝,杜绝随意留置施工缝,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五)做好混凝土浇筑后管理
1.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用塑料薄膜加以覆盖,并浇水养护,确保结构表面保持湿润状态。2.严禁过早上人施工。3.控制好拆模时间,严禁过早拆模。
(六)禁止不同搅拌站同时供应工程同一个部位。
三、强化混凝土质量监管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原材料抽检,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所供建设工程进行结构检测。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和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同时加大对施工、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工程,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责任单位相应的行政处罚。
附:石家庄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名单。
石家庄市建设局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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