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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关于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通知
石质监〔2013〕10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13年9月22日|关键字: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近期,由于我市下大力度治理环境污染、建设碧水蓝天工程,进一步减少和杜绝因二次扬尘带来的空气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现状,关停了所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碎石厂及沙场,造成我市碎石、砂子供应极度紧张。在此情况下,市质监站发现有部分搅拌站购买并使用一些不合格原材料,碎石粒径偏小、不匀且含有大量的石粉,砂子达不到中砂要求且含泥量偏大,给所供工程留下了不同程度的质量隐患。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杜绝不合格预拌商品混凝土流入市场,特此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须制定并完善原材料的收料、使用制度,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

二、对进场的各种原材料,尤其是对进场的碎石、砂子,在混凝土搅拌前,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复检、复查,不合格原材料要坚决退场,严禁使用。对已经使用不合格碎石、砂子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工程现场的,各站要认真统计,列出所供工程明细,于9月底前报市质监站建筑材料监督科。

三、市质监站将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对各企业近期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随机抽查、抽测,发现有对工程实体质量造成影响的,市质监站将依据《建筑法》和《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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