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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05年9月1日|关键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沾》、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 20 万元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以卜简称 “ 建设工程 ”) ,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以卜简称 “ 监督机构 ”) 负责山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县 ( 市 ) 、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可委托当地建设刁: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并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规范。

第二章 监督机构工作职责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 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未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不得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业务。

第七条 监督机构实行站长负责制,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查。

第九条 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抽查。

第十条 对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验收实施监督,查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完整,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 ; 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工程竣工验收后 5 日内,监督机构应向委托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监督报告表,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日时间、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 ; 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没:工程质量的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功能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测试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质量法规行儿的,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二 E 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改正。需要给以行政处罚的,报告委托部门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每季度向委托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并向监督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规划许可证;

二、施工、监理等单位中标通知书;

三、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证书和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与审图报告、完整的施工图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八仙资料。

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经审查符合规定后,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在五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并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以监督工程师为工程项目监督负责人的质量监督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第十八条 项目质量监督工程师应依据建设工程的特点、设计文件、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管理状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工程师应组织建设单位项㈠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召开质量监督交底会议,同时审查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人员资格情况,质量监督:交底内容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工程师按监督方案开展监督工作,监督检查记录应及时归入监督档案,发现责任主体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或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并向监督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监督工程师应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主体工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和竣工第四章 质量监督对参建单位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对所负责范围内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最负责.并履行如下义务:

一、建设单位

l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设计变更按规定重新申报施工图审查:

2 、无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3 、建设单位按合同规定自行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等符合质量要求:

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二、勘察、设计单位

1 、会审图纸、技术交底详细及时,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手续齐全:

2 、无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3 、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分忻与竣工验收工作。

三、监理单位

l 、现场监理机构人员专业配套齐全,从业资格符合规定要求,质量责任制落实到位:

2 、制定的监理大纲 ( 计划 ) 完整并组织实施;

3 、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4 、无明示或暗示非法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无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5 、监理资料齐全、准确、归档完整:

6 、严格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

7 、对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构配件的现象及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应及时制止,督促责任方改正;

8 、组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四、施工单位

l 、承担的施工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无非法越级承包、转包、分包的行为;

2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制度健全,各项责任制落实,施工组织设计 ( 方案 ) 编制合理,组织实施有效,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材料员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配套,并持证上岗;

3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无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发现设计差错应及时报告,不得偷工减料:

4 、对进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预拌砼按有关规定逆行测试检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现场试验室、搅拌站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分项、分部工程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检查评定,评定记录及时、真实:

6 、工程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

7 、发生质量事故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8 、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采取抽查和抽样检测 ( 以下简称抽测 ) 为主的监督方式:

— 、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地基验槽、桩基验收及检测报告:

2 、各类结构构件的制作与安装质量;

3 、砌体、砼、钢筋、钢结构等工程的施工质量;

4 、环境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及相关配套设施;

5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

6 、分项、分部工程评定资料和隐蔽工程检查记录等;涉及结构安全重点部位的测试记录或检测报告;工程技术资料。

二、抽测的主要内容包括:(抽测为非破脶检验、检测)

1 、抽测项目包括:基础、主体结构的砌体砂浆强度,砼(梁、板、柱、墙等构件)强度;钢结构构件(拼装、焊接等);混凝土工程的网盘位置、间距、保护层厚度;结构构件的几何尺寸、标高、轴线等;

2 、抽测结果与设计要求不符或对质量产生疑问时,责任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并向监督机构出具。监督机构应责令有关责任方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3 、抽测结果应作为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纳入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竣工必须实行监督验收。

一、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地基基础、主体勤务员按施工图纸等有关要求已施工完毕(高层建筑和主体工程依据具体情况可分段验收);

2 、施工单位在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后,提交验收记录;

3 、有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4 、监督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中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完毕。

二、地基基础、主体勤务员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地基基础、主体勤务员完工自检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和申请报告,报告中施工单位总工程师应签署意见:

2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收到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检验报告后,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在验收前 3 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3 、监督机构应对地基基础、主体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若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毕后,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地基基础、主体工程验收。

4 、地基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参验各方签署《结构验收记录》,报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 、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进行监督;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条件与程序应执行《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组,且组成人员符合以下规定:

1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而委托的负责人:

2 、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等有关人员;

3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

4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5 、其他有关人员。

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在组织竣工验收 7 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监督机构备查;

1 、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

( 1 )施工技术档案和管理技术资料;

( 2 )监理技术档案和管理资料

( 3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验收资料。

2 、工程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监督机构派相应的监督工程师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参加监督验收的监督工程师不少于 2 人;

六、竣工验收监督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参加验收工作的人员资格、组织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2 、听取参与建设各方有关责任主体在工程建设各个五一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汇报;

3 、实地检查项目完成情况;

4 、对验收组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实体工程质量的情况进行监督;

5 、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结果进行监督;

6 、做出竣工验收监督评价意见。

七、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竣工验收后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经各专业监督人员签认,由项目监督工程师签署意见,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未经监督验收合格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监督验收合格的竣工工程不得申报竣工备案。

第六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督机构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应退还工程质量监督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监督工程直至撤消监督机构资质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质量监督工程师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语、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军事建设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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