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 条 为贯彻 “ 百年大训计,质量第一 ” 的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激励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创名牌、出精品,走 “ 质量兴业 ” 之路,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兴石杯 ” 工程奖是石家庄市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在市建设局指导下负责评选和管理工作。
各县 ( 市 ) 、矿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 以下简称县 ( 市 ) 、区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 “ 兴石杯 ” 工程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三条 “ 兴石杯 ” 工程奖的评选对象为:在石家庄巾辖区内建成并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对象分别为: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承建单位的项目 经理。
第四条 被评为 “ 兴石杯 ” 的工程方可申报河北省建筑工程 “ 安济杯 ”( 省优 ) 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 兴石杯 ” 工程的评选范围是已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包括:
1 .工业、能源、交通和市政等建设项目中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
2 .建筑:正程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I 程。
3 .建筑面积在 30000 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4 .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设施、室外大型管线安装、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工程。
5 .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 “ 兴石杯 ” 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无违法违规行为。
2 、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3 、上年度建设单位已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工程设计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5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我市同等工程先进水平。
6 、使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达到我市较高水平。
7 、工程竣工后经过了不少于 3 个月使用期,安装工程还必须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用户反映良好。
8 、住宅小区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要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且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第七条 申报 “ 兴石杯 ” 工程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承建单位: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内容项目的施工。
2 、主要参建单位:完成的分包工作量不得少于总工作量的 10 %。一项工程最多允许两家施工企业申请作为主要参建单位。
3 、监理单位:负责该工程全过程监理的监理单位。
4 、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必须符合该工程的相应资格,并负责该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经理。
第八条 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评审范围和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由承建单位会同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承建单位负责上报。有参建单位的由承建单位统一申报。
第九条 石家庄市市区内的工程,由承建单位将《石家庄市 “ 兴石杯 ”( 市优 ) 工程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直接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
第十条 在各县 ( 市 ) 、区内的工程,由承建单位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
第四章 工程复查
第十 — 条 石家庄市建筑协会首先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工程取消评选资格,对符合要求的组织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现场复查。复查小组由 4—5 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各县 ( 市 )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现场复查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1 .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情况汇报。
2. 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讦价意见。
3. 查阅建筑市场行为资料 ( 如: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等 ) 和工程技术资料。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要完整、真实、准确、签章齐全。
4.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凡复查小组要求查验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无理由拒绝。
第十四条 复查小组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时,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提出书面意见,报 “ 兴石杯 ” 工程奖评审委员会。
第五章 工程评审
第十六条 “ 兴石杯 ” 工程奖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审定,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组成。设立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首先听取复查小组汇报复查情况及意见,查验有关资料,询问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最后以表决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六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对荣获 “ 兴石杯 ” 工程奖的承建单位颁发 “ 兴石杯 ” 工程奖杯和获奖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的项目经理颁发 “ 兴石杯 ” 工程奖获奖证书。
第十九条 由石家庄市建设局和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通过报刊和石家庄市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作为优良记录载入信用档案,在工程招投标、企业资质考核升级、个人执业资格晋升等方面作为企业和个人业绩,并在年度评选先进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各县 ( 市 ) 、区和获奖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取消其个人查评资格,违法违纪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 “ 兴石杯 ” 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 “ 兴石杯 ” 工程奖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二十五条 申报 “ 鲁班奖 ”( 国优 ) 的工程,在工程开工前应到石家庄市建筑协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石家庄市建委 1997 年颁布的《石家庄市优质工程评选与管理办法》(石建工字 [1997]11 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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