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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冀建建[2002]44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05年9月1日|关键字: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工业生产厂房和有特殊净化卫生要求的房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质监总站负责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监督具体工作。

第四条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应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通过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认可),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监督。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符合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施工图审查报告应对此有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使用的五类装饰装修材料(GB50325—200l规定的材料),采购方应抽取试样(件)并委托环境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理单位应对抽取的试样(件)进行见证。

第八条 建筑装饰材料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应纳入施工技术资料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内容、方法、程序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有防氡要求的工程,应及时进行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经环境质量检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对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对存在质量隐患、不合格建材、室内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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