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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使用制式《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的通知
石建办[2012]69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12年5月8日|关键字: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局属相关部门:

      为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维护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制定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等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局制定了《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为做好使用制式合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未签合同或使用非制式合同不得进行混凝土供应。资质年检和省市专项检查时,合同累加量将做为混凝土生产企业年产量的重要依据。

二、         质量监督站在办理预拌混凝土使用受监通知书时要核查是否是制式合同,对复印、减少合同约定等非制式合同不得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预拌混凝土使用受监通知书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         对未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或使用非制式合同进行混凝土供应的工程,不予补办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手续。

四、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0一二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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