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若干规定
一、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的文件依据
根据石检【2010】22号文件“关于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
程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通过比选的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接受市招标办的监管。
投资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三千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必须在市招标办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投资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通过比选或抽签方式确定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换或解除委托合同。
二、 办理招标代理机构确定事宜应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即采购单编号为工程XX
号):招标人应携带采购单原件(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或抽签相关事宜。
(二)、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标人应携带立项等手续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市招标办办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或抽签相关事宜。
三、参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参加招标代理抽签活动的各参选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个人身份认证锁参加代理抽签活动。
参加招标代理比选活动的各参选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人需携带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个人身份认证锁和比选申请书参加代理比选活动。
各参选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该项目的潜在项目负责人,并提供该项目招标小组三名成员名单,招标小组三名成员必须为该公司正式在册人员。(以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及市招标办登记的信息为准)
四、 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原则
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确定相应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比选。总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由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参选;总投资额在六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参选;总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以上六千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原则上由暂定级或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参选。
通过抽签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参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受资格等级的限制。招标人确定一名代理机构时必须推荐五名以上参选代理机构;确定两名代理机构时必须推荐七名以上参选代理机构;确定三名招标代理机构时必须推荐九名以上参选代理机构。
五、 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监管制度
1、参加比选或抽签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或人员不是本单位在册人员的,将停止其三个月至六个月参加招标代理参选活动。
2、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比选申请书中故意隐瞒或编造招标代理业绩、不按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停止其六个月至一年招标代理比选活动。
3、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卖、出借招标代理资格,严禁各种形式的挂靠行为。上述行为已经查实,除依法处理外,将停止其六个月至一年招标代理比选或抽签活动。
4、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变更应及时到市招标办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