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石政文审(2010年13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文件 石建[2010] 28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工程分包 招投标 管理 抄报:河北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 市法制办 石家庄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 600份)
附件: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招标办)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其它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专业工程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专业工程分包设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劳务作业分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施工分包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项目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约定。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工程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 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应当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以及有关的其他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方式应当与施工总承包招标方式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邀请招标的,实行事后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 (三)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五)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禁止招标代理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 (三)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四)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公告应当在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石家庄建设网和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同步发布。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施工分包招标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石家庄市建设局备案。招标人对己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石家庄市建设局备案。 第十八条 施工分包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应从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将中标信息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石家庄建设网和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招投标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石家庄市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合同送石家庄市建设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实行担保制度的,分包也应当实行担保制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招标办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石家庄市建设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违法行为记入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信用系统。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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