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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管理的通知
冀建市〔2008〕569号
作者:|文件级别:一般|内容实际发布时间:2009年5月18日|关键字:

各设区市建设局,各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筑市场行为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监理企业资质实地核查机制

   
(一)实地核查范围。新申请设立及申请资质、资格增项,升级、延期和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

   
(二)实地核查内容。建设部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和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各项内容。主要核查注册执业人员、专职人员、注册资本金、办公用房、设备、业绩、管理制度等内容实际拥有情况,确保申请资料真实可靠。

   
(三)实地核查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可以在向省建设厅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前,自愿要求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未提出要求的,省建设厅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委托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纳入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内。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接到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实地核查书面通知后,应当指派二名以上人员对申请材料实质性内容进行认真核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建设厅提交制式核查报告,过期未提交核查报告的,视为实地核查无异议。

   
(四)实地核查报告。核查结束后,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提交制式核查报告。上报的核查报告应当经被核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上报单位公章。

   
(五)实地核查信息。本通知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务请将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报省建设厅建筑市场管理处(电话:8790419587805256,电子邮箱:hebjsscc@gmail.com)。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联系电话将在河北建设网公布,方便企业查询。

  
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资质资格申报资料的核查工作,完善内部核查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对于在核查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一经发现,省建设厅将停止发生问题市(县)的核查工作,并追究核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

   
(一)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建立满足项目代理业务需要的由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为负责人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等专业人员,并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必须全部为资格申请中已登记的在册人员,或经原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增加的人员。

   
(二)各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应当将监管工作落实到具体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获得项目代理业务后,向当地招投标监管机构报送项目组人员名单,并在招标公告公布。投标企业对项目组构成人员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开标前,项目组全体人员应当向投标企业出示相应的身份证明。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同时须向投标企业开具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承诺书。

   
(三)逐步建立以项目为基础的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考核制度,并作为行政许可后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对每个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每个项目情况,包括:项目组人员、代理行为、保证金返还以及投标企业、业主、监管机构对招标质量的评价等,全部在记录在《河北省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手册》,省级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业务手册的编制及监督使用。

   
三、完善责任到人的市场信用体系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信用档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认定,依法处理,记入信用档案,并在《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发布。

  
(二)推行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作为担任项目代理组织、项目监理组织人员的基础依据。其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由省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制度,由省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组织实施。

   
(三)省招投标监管机构、建筑市场发展研究会应当在每年1215日前,分别向省建设厅报送招标代理机构和监理企业业务手册制度、人员信用记录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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