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建办[2007]186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
关于加强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管理的通 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市直有关部门:
近期,我市市区周边新建成多家预拌商品混凝土(以下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在未办理资质、未取得生产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混凝土,严重扰乱了我市的建筑市场秩序,给工程质量埋下很大的隐患。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我市混凝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混凝土市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禁有资质的企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严禁各种形式的挂靠行为。一经发现,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未办理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单位,不得生产销售混凝土。否则,不予受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3、各施工单位严禁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市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将处以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所施工的工程由施工企业负责返工、处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4、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混凝土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不予以监督。已用于工程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对工程进行结构检测,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发现和查处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
5、各建设、施工、监理、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对所有在施工程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整改,并上报市建设局建筑管理处。
我市将在10 月下旬组织开展对混凝土质量的专项检查,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向全市进行通报,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健全和完善企业质保体系,加强混凝土质量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
二00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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